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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马少英与王淇龙、刘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少英,王淇龙,刘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马少英,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张老家乡张大行政村张方庄自然村082号被执行人:王淇龙,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涡阳县涡南镇王塘行政村北王楼自然村***号。被执行人:刘立军,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东方路医苑新村*******室。马少英申请执行王淇龙、刘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立军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立军银行存款50000元。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勇审判员 杨中健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