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民初字第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民初字第08号原告徐某某,女,30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田某某,男,40岁,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因此原告撤诉的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告田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章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