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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文文与刘德昌、孙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文,刘德昌,孙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722号原告李文文,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刘德昌,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孙洁,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文与被告刘德昌、孙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德昌、孙洁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德昌、孙洁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真安审 判 员  孙强华人民陪审员  司品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