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文文与刘德昌、孙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文,刘德昌,孙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722号原告李文文,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刘德昌,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孙洁,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文与被告刘德昌、孙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德昌、孙洁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德昌、孙洁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真安审 判 员 孙强华人民陪审员 司品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