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洪民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红亮诉被告陈加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亮,陈加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洪民初字第1493号原告:陈红亮,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加锁(又名陈甲锁),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陈红亮与被告陈加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红亮诉称,被告于2006年1月向原告借款60000元,后分两次还款40000元,至2013年7月20日还欠款20000元,被告另行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均无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被告陈加锁辩称,我由于做生意需要资金于2006年1月向原告借款60000元,后分两次还款40000元,至2013年7月20日我尚欠原告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我现在生活困难需分期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做生意需要资金于2006年1月向原告借款60000元,后分两次偿还原告40000元,至2013年7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据载明:陈甲锁原欠陆万元人民币,现已还肆万元,还欠贰万元,2013、7、20号,陈红亮、陈加锁,一式二份。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被告称现在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愿于2015年2月10日前支付原告3000元。经调解,双方就还款时间和方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被告陈加锁向原告陈红亮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据,原、被告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加锁偿还原告陈红亮借款20000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建设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程建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洪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