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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知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孝明诉被告苏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明,苏艳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978号原告王孝明,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伦,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明诉被告苏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孝明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孝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6元,减半收取633元,由原告王孝明负担。审 判 长  王富强审 判 员  龚 磊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向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