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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民初字第5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厦门诚运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力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上海力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佳事通贸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诚运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力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上海力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厦门佳事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初字第5867号原告厦门诚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信达大厦2号楼A座1103室。法定代表人黄福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煌、陈宣文,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力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厦门现代物流园区(保税区)象兴四路象屿大厦G层1C单元E1。负责人包国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志武、林义展,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力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3层A区357室。法定代表人包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玮,公司员工。第三人厦门佳事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62号803室。法定代表人张贻达。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诚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力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上海力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佳事通贸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依法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姚 亮代理审判员  黄佳丽人民陪审员  张开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玉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