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唐执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唐山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新戴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新戴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第150-1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城内铁南西街100号。法定代表人仇云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勇,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山新戴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海港开发区10号路西乾坤小区。法定代表人刘忠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唐山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新戴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民申字第8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唐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兴义执行员  周东理执行员  马海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金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