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卫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红,刘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李卫红,被执行人刘文军,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05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刘文军偿还李卫红743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刘文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刘文军82000元银行存款及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