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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卫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红,刘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李卫红,被执行人刘文军,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05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刘文军偿还李卫红743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刘文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刘文军82000元银行存款及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