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九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谢敏仪与赖国斌、佛山市南海骏玛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敏仪,赖国斌,佛山市南海骏玛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九民一初字第4号原告谢敏仪,女,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陈伯章、吴育华,系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国斌,男,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佛山市南海骏玛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赖国斌。本院受理原告谢敏仪诉被告赖国斌、佛山市南海骏玛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通知原告应于七日内预交受理费。逾期,原告没有预交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没有预交受理费,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敏仪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敏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