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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3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福建图图儿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丁丽平、倪金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图图儿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丁丽平,倪金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永民初字第3269号原告福建图图儿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法定代表人陈忠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志玺、陈南兴,该公司员工。被告丁丽平,女,1972年11月29日出生,回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倪金余,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告福建图图儿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丁丽平、倪金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图图儿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南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丽平、倪金余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建图图儿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丁丽平、倪金余于1994年6月25日结婚。在被告丁丽平、倪金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丁丽平长期向原告购买货物。经部分结算,被告丁丽平于2014年7月9日签署欠条,确认欠原告部分货款200万元。双方还约定,如有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丁丽平的上述债务,依法应认定为被告丁丽平、倪金余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承担共同支付的责任。为便于原告债权的顺利实现,原告在诉前依法申请财产保全,永春法院已于2014年8月18日依法作出(2014)永民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告倪金余名下及二被告共有的下列房产进行冻结:一、位于浙江省瑞安市***、产权证号为****的房产;二、位于浙江省瑞安市***、产权证号为****的房产;三、位于浙江省瑞安市***、产权证号为****的房产;四、位于浙江省瑞安市***、产权证号为****的房产;五、位于浙江省瑞安市***、产权证号为****的房产。原告为此支付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被告丁丽平、倪金余应支付原告上述费用。请求判令:1、被告丁丽平、倪金余应共同支付原告货款200万元及其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丁丽平、倪金余应支付原告本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丁丽平、倪金余未作任何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丁丽平向原告福建图图儿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货物,被告丁丽平于2014年7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其尚欠原告货款2000000元,并约定如有纠纷,协商不能的,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倪金余与被告丁丽平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4年6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至今尚未还款,致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永民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倪金余名下、被申请人丁丽平、倪金余共有的下列房产:一、位于浙江省瑞安市***、产权证号为****的房产;二、位于浙江省瑞安市***、产权证号为****的房产;三、位于浙江省瑞安市***、产权证号为****的房产;四、位于浙江省瑞安市***、产权证号为****的房产;五、位于浙江省瑞安市***、产权证号为****的房产进行查封。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欠条、结婚登记申请书、本院(2014)永民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证明,经庭审审核,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丁丽平、倪金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任何答辩及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权利。本院认为,被告丁丽平尚欠原告福建图图儿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0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丁丽平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2000000元,依法应予支持。本案涉及的债务为被告倪金余与被告丁丽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丁丽平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与债务人未明确约定此为个人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请求被告倪金余共同偿还货款,依法应予支持。因该货款未能及时支付,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依法应予支持。另鉴于原告已预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该笔费用,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丁丽平、倪金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丽平、倪金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图图儿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000000元及其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被告丁丽平、倪金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建设代理审判员  陈艳虹人民陪审员  林小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珊珊附:一、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