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经开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办事处与王庆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办事处,王庆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经开民初字第170号原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张明儒,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潘凤雷,本单位党政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田卫卫,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庆祥。原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朝阳街道办事处)与被告王庆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朝阳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潘凤雷、田卫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庆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朝阳街道办事处诉称,2014年10月21日,我单位在银行办理支付款项业务时,误将272,210元转账存入被告王庆祥账号916010430010100356090的账户里,存入后,我单位即要求被告王庆祥返还款项,被告王庆祥至今未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庆祥返还不当得利272,21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王庆祥承担。被告王庆祥在法定期间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原告朝阳街道办事处误将应支付给王成喜的拆迁补偿款272,210元打入被告王庆祥账号为916010430010100356090的账户里,款项存入后,原告朝阳街道办事处多次与被告王庆祥协商返还该笔款项,被告王庆祥至今未还。以上事实,主要根据原告方的陈述、举证并经庭审查证加以认定,并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朝阳街道办事处误将拆迁补偿款打入被告王庆祥账户,有拆迁补偿款发放明细一份证实,事实清楚。该款项相对被告王庆祥系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现原告朝阳街道办事处要求被告王庆祥返还不当得利272,210元及利息,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应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借款利率计算为宜。被告王庆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庆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办事处返还不当得利272,21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28日始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借款利率计算)。如被告王庆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5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由被告王庆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 棣审判员 相 松审判员 岳云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爱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