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攀东民初字第2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郭子蓉与冯建兴、曾绍转、曹闰方、攀枝花市元亨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子蓉,冯建兴,曾绍转,曹闰方,攀枝花市元亨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攀东民初字第2679号原告郭子蓉,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冯建兴,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曾绍转,女,1984年1月17日生,汉族,现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曹闰方,男,1975年6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文箐乡。被告攀枝花市元亨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江南三路三村。法定代表人肖桂兰,该公司总经理。冯建兴、曾绍转、曹闰方、攀枝花市元亨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蒲颖殊,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子蓉诉冯建兴、曾绍转、曹闰方、攀枝花市元亨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子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子蓉申请要求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郭子蓉撤诉。案件受理费687元,由郭子蓉承担。审判员 戴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詹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