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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岫民红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岫民红初字第479号原告:李某某,男,满族,职员。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某某,女,满族,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承担。审判员 宗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千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