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民再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刘顺成、赵金凤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顺成,赵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再初字第5号原审原告刘顺成,男,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审被告赵金凤,女,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安阳水务总公司第二分厂退休工人,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因涉嫌刑事犯罪在押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刘顺成诉原审被告赵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2)文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文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依法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原告刘顺成与原审被告赵金凤之间的债务纠纷已经安阳县公安局以被告赵金凤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立案,原审原告刘顺成与原审被告赵金凤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审原告刘顺成的起诉,原审判决确有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文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原审原告刘顺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艳丽审 判 员 刘亚峰审 判 员 张启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丽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