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昂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佟雪梅申请执行梁浩、陶彩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雪梅,梁浩,陶彩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佟雪梅,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新兴街道友好委X组。被执行人梁浩,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营镇平房村。被执行人陶彩柱,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营镇平房村。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