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山民初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传强与许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伟,许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2049号原告王传伟,男,1977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姜涛,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静,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李自强,男,1973年出生,泰安市某局职工,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强与被告许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传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文生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人民陪审员 李玉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