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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陈彤、苏瑞景与苏瑞景、陈金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彤,苏瑞景,陈金良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215号原告陈彤。委托代理人韩式岭,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瑞景。被告陈金良。委托代理人米占奇,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彤诉被告苏瑞景、陈金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彤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维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乾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