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陈彤、苏瑞景与苏瑞景、陈金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彤,苏瑞景,陈金良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215号原告陈彤。委托代理人韩式岭,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瑞景。被告陈金良。委托代理人米占奇,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彤诉被告苏瑞景、陈金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彤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维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乾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