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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执字第2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洪亮等与李宝琦等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亮,李洪启,李鸿玲,李宝琦,张连敏,李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2509号申请人李洪亮。申请人李洪启。申请人李鸿玲。被执行人李宝琦。被执行人张连敏。被执行人李佳。李洪亮、李洪启、李鸿玲申请执行李宝琦、张连敏、李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西民初字第13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查明本案现不具备腾房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西民初字第13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祥审 判 员  李树勇代理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