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480号原告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赵志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永驰,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北街*号。法定代表人罗友金。原告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华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俊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