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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郑天明与宇业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天明,宇业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102号原告:郑天明,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史德兴,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宇业友,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天明诉被告宇业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天明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宇业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天明撤回对被告宇业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8元,撤诉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郑天明负担。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宏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