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溪诉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邓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屹,沙青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诉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邓屹。被申请人沙青国。申请人邓屹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被申请人沙青国欠其借款56万元未还,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竹溪县城关镇沿河路237号1栋102号(现校场路144号)、面积为41.2平方米的门面房(房权证号为201009**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邓屹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其自愿用现金50000.00元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沙青国所有的位于竹溪县城关镇沿河路237号1栋102号(现校场路144号)、面积为41.2平方米的门面房(房权证号为201009**号)予以查封;上述房产在查封期间由所有人管理使用,但禁止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期限从2015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13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明智审判员 赵昌立审判员 夏忠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瑞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