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知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杨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知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8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蒋洪联,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4)第3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露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蒋洪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8月7日,被告人杨某明知从他人处进购的标有“adidas”和“nike”商标的球衣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通过以妻子刘某名义在阿里巴巴平台注册的liurose12@163.com速卖通账号,向境外进行销售获利。截至案发,被告人杨某通过该账户销售的假冒“adidas”和“nike”商标的球衣,共计销售金额为30.31万元人民币,其中含运费10.45万元。2014年8月8日,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联合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告人杨某租用的义乌市江东街道侯儿小区25幢1单元402室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标有“nike”商标的球衣166件,标有“adidas”商标的成人球衣271件和童装球衣23套。经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3604元。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证明,查获的标有“nike”、“adidas”商标的球衣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工商局证据提取单,工商部门移送案件材料,房屋租赁合同,qq聊天记录,外汇牌价表,人口信息表,证明,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鉴定证明,商标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公证书,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部分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即被查扣,故对被告人杨某应以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之和为基础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且部分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请求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至2016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假冒“nike”注册商标的球衣166件,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成人球衣271件和童装球衣23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益卿审 判 员 孙建英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玲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