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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冯周祥与被告明溪县公安局治安管理(治安)-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周祥,明溪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明行初字第2号原告:冯周祥,男,住明溪县。被告:明溪县公安局。住所地:明溪县。法定代表人:庄建敏,局长。原告冯周祥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明溪县公安局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编号A3504217000002014120005号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周祥以已与争议方重新达成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合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周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冯周祥负担。审判长  吴荣清审判员  陈立晖审判员  黄太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敏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