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冯周祥与被告明溪县公安局治安管理(治安)-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周祥,明溪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明行初字第2号原告:冯周祥,男,住明溪县。被告:明溪县公安局。住所地:明溪县。法定代表人:庄建敏,局长。原告冯周祥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明溪县公安局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编号A3504217000002014120005号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周祥以已与争议方重新达成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合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周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冯周祥负担。审判长 吴荣清审判员 陈立晖审判员 黄太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敏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