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彭光明与伍召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光明,伍召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383号原告彭光明,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某乡某村村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伍召荣,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光明与被告伍召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光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彭光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元,减半交纳129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彭光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利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