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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三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与魏修东等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魏修东,深圳市黑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928号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董事长。原告卓楚光,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荣,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修东,系永进电子商行经营者,工商注册号371301600576368,经营地址山东省临沂批发城小商品城30号楼1633号。被告深圳市黑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朱钦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与被告魏修东、深圳市黑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负担。审 判 长  李宏军代理审判员  颜 峰人民陪审员  郑晓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垣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