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0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李秋伦、通州区川姜镇叶恋家用纺织品厂劳动争议与通州区川姜镇叶恋家用纺织品厂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伦,通州区川姜镇叶恋家用纺织品厂
案由
人事争议,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01815号原告李秋伦。委托代理人王丹,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卫忠,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通州区川姜镇叶恋家用纺织品厂,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村七组。经营者黄春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伦与被告通州区川姜镇叶恋家用纺织品厂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秋伦负担。审判员 王志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费怡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