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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槐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唐王社会福利综合厂与济南冠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唐王社会福利综合厂,济南冠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槐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唐王社会福利综合厂,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立银,厂长。被执行人济南冠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沈巍,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槐商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槐执字第7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千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