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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赤民一终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小建昌营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王桂云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小建昌营村民委员会,王桂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赤民一终字第19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小建昌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广义,主任。委托代理人曹凤旭,年龄、民族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桂云。上诉人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小建昌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建昌营村委会)与被上诉人王桂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3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王桂云自1994年至2000年8月任小建昌营村委会的现金会计,王桂云离任后,赤峰市松山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管理局受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小建昌营村自1994年至2000年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赤松农审字(2001)7号《关于安庆镇小建昌营村财务收支情况审计报告的意见》,该审计报告涉及王桂云应缴纳的款项,王桂云已经向赤峰市松山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管理局履行义务。2006年7月28日,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农业经营管理站又出具了《关于安庆镇小建昌营村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该报告结论为1、应调增现金余额数合计10240.19元;2、白条不能顶库存合计26562.31元。处理意见为:责令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小建昌营村原现金出纳王桂云在2006年9月30日前把所核款36802.50元交至安庆镇农经站。原审法院认为,小建昌营村委会据以提起诉讼的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农业经营管理站于2006年7月28日出具的《关于安庆镇小建昌营村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所作出的结论是应调增现金余额为10240.19元,白条不能顶现金库存为26562.31元,通过该调查报告可以看出,小建昌营村委会的收支账目中有白条记账的情况,应确切审计白条支出的资金去向,根据该份报告涉及56户村民欠农业税及承包地款26496.81元,所欠村民出具欠条,但未作收入,不能顶库。上述款项不能成为王桂云不当得利的依据,王桂云依赤峰市松山区农村集体审计管理局的调查报告,已将所短缺的资金缴纳,已经履行相关义务,小建昌营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王桂云的辩称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小建昌营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小建昌营村委会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出具的松山区安庆镇农业经营管理站于2006年7月28日《关于安庆镇小建昌营村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是依据安庆镇党委政府委托赤峰城成会计师事务所所做的审计报告,该调查报告是向区信访部门和上访群众做的答复而形成的调查报告,赤峰城成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对财务账目进行审计的资质,审计结论具有客观真实性,应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二、该审计报告是在赤松农审字(2001)7号《关于安庆镇小建昌营村财务收支情况审计报告的意见》之后的审查结论,农审局的报告不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是对农审局的审计漏审的补充。三、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全部内容来看,对安庆镇小建昌营村被上诉人任村现金保管期间的账目应收应支做了全面审核,将应收的白条金额扣除,实际未作收入,减去支出,还短款36802.31元,其中有白条顶库存26562.31元,如果不扣除白条收入,那么就短款白条顶库存的二倍的现金,被上诉人就应向农经站交53124.62元再加上调增现金。且农审局报告中也有此此项内容。一审法院认为白条未作收入,不能顶库存,该款项不能作为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的依据,违背客观事实,缺乏反驳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故一审判决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王桂云二审答辩表示服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直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小建昌营村委会原审依据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农业经营管理站2006年7月28日作出的《关于安庆镇小建昌营村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以不当得利为由向王桂云主张返还占用现金36802.5元。该调查报告处理意见为:责令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小建昌营村原现金出纳王桂云在2006年9月30日前把所核款36802.50元交至安庆镇农经站。从调查报告的出具机关、处理意见等内容看,具有行政命令性质,小建昌营村委会据此主张与王桂云构成不当得利的民事法律关系,缺乏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原判处理结果正确。上诉人小建昌营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由上诉人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小建昌营村民委员会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鹿春林审 判 员  崔明明代理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