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小平与欧阳宏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平,农民。被执行人欧阳宏,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欧阳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欧阳宏在2015年1月8日前履行(2014)安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返还原告杨小平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但被执行人欧阳宏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欧阳宏拥有赣D×××××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欧阳宏所有的赣D×××××丰田牌小型轿车的过户手续,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