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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果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果某某,男,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9月27日被羁押,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4)2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果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7日,被告人果某某在工商银行申领了卡号为62223*********的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费,之后变更卡号为622230********。从2013年12月25日开始,该卡出现逾期还款,截止2014年10月7日,该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5391.24元。经工商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还。2011年6月8日,被告人果某某在光大银行申请了卡号为4816990********的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费。从2013年4月30日开始,该卡出现逾期还款,截止2014年9月29日,该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63297.91元。经光大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被告人果某某仍未还款。2009年3月3日,被告人果某某在建设银行申请了卡号为43674551*******的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费。从2013年1月17日开始,该卡出现逾期还款,截止2014年2月2日,该卡透支本金人民币78615.69元。经建设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被告人果某某仍未还款。2010年10月,被告人果某某在中国银行申请了卡号为4096705**********的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费。截止2014年5月21日,该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51382.16元。经中国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被告人果某某仍未还款。2012年3月14日,被告人果某某在招商银行申请了卡号为622576**********的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费。从2013年5月7日开始,该卡出现逾期还款,截止2014年10月17日,该卡透支本金人民币65859.03元。经招商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被告人果某某仍未还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代表邓某某、胡某某、陈某、陈某、张某的陈述,抓获经过、移交证明、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证明、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授权委托书、报案申请、信用卡迟缴催收记录、交易流水,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巨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果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果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果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玉    峰审判员 乔吉顺人民陪审员章鹏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雪    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