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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商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山东台儿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法兰、王昌武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台儿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法兰,王昌武,张体仁,赵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商初字第710号原告山东台儿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儿庄农商行;机构代码06177149)。住所:枣庄市台儿庄区林运路33号。法定代表人:张佰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栗军,男,特别授权。被告孙法兰。被告王昌武,系被告孙法兰配偶。被告张体仁,农民。被告赵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儿庄农商行与被告孙法兰、王昌武、张体仁、赵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儿庄农商行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台儿庄农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儿庄农商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台儿庄农商行负担。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