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4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国柱与丁保杰执行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柱,丁保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410-6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柱,男,1962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丁保杰,男,1971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大执字第410-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丁保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任丘市支行的存款25356元,现因需将此款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丁保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任丘市支行25356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德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秀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