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与浙江正邦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浙江正邦汽车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40号原告: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正邦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正邦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姜晓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