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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静与荆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静,荆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周静。委托代理人向孝平。特别授权。被告荆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江津西路2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龙,局长。委托代理人史震平,被告生育医疗保险科科长。特别授权。原告周静不服被告荆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行政给付一案,本院于2015年01月0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已与被告达成了给付协议,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合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周静负担。审 判 长  毕 涛审 判 员  张琼花人民陪审员  陈世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西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