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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雷法民一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黄葵明与林希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葵明,林希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雷法民一初字第438号原告黄葵明,女。委托代理人曹清任,男,雷州市司法局干部。被告林希雄,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观海路183号荣基国际广场商务公寓13A层11-16号。负责人刘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男。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葵明诉被告林希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葵明于2015年1月14日以双方同意调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葵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7元,减半收取648元,由原告黄葵明负担。审判员  梁如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家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