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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执字第4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49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沂林源木业有限公司,临沂裕舟经贸有限公司,李刚,孙桂兰,王卫娟,刘建明,齐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484-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临沂林源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被执行人临沂裕舟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中华。被执行人李刚。被执行人孙桂兰。被执行人王卫娟。被执行人刘建明。被执行人齐丽丽。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该案在审理中,于2013年3月12日以(2012)临罗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建明所有的“蓬翔”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X**)、“解放”牌微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X**)、“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X**)、“蓬翔”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X**)、被执行人王卫娟所有的“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X**)、“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X**)、“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X**)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刘建明所有的“蓬翔”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X**)、“解放”牌微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X**)、“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X**)、“蓬翔”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X**)各一辆。二、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王卫娟所有的“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X**)、“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X**、“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X**)各一辆三、续行查封期间,由被告自行看管,不得擅自变卖、毁损、转让、隐匿或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四、续行查封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利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天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