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季正福与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7号原告季正福。委托代理人刘蓉,彭山县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正福与被告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正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昌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