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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石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林勇与荣成市兴俊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勇,荣成市兴俊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石民初字第14号原告林勇。被告荣成市兴俊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林勇与被告荣成市兴俊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立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