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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商)初字第15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史万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史万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商)初字第1511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2号。负责人江友青,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云松,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荆君望,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万松,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史万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史万松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493878.54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史万松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四十九万三千八百七十八元五角四分,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古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