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康法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苏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法民初字第136号原告:苏某,女,汉族,现年49岁,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被告:常某,男,汉族,现年45岁,不识字。农民。原告苏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2月3日原告苏某以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学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雍锦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