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万山针织有限公司与淄博幸运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万山针织有限公司,淄博幸运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万山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伟,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幸运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祖豪,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佛山市万山针织有限公司与淄博幸运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淄博幸运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万山针织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万山针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135100.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商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