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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三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121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传唤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14日上午8点30分到庭进行开庭审理,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季忠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思佳-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