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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岳执申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安徽省歙县街口茶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余王焰代位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歙县街口茶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余王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岳执申字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歙县街口茶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红星,经理。被执行人:余王焰,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岳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余王焰在中国农业银行安庆火车站支行65×××52账户存款7355元整。该款请转至:岳西县财政局岳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法院执行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岳西县支行。帐号:12×××4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宏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