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二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崔学龙与安徽天奇农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学龙,安徽天奇农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050号原告:崔学龙,男,汉族,1956年2月2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安徽天奇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周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学龙诉被告安徽天奇农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学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晓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