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坪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柯玉彪与杨先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玉彪,杨先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坪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柯玉彪。被告杨先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柯玉彪诉被告杨先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玉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维新审 判 员 冉道军代理审判员 陈春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