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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坪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柯玉彪与杨先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玉彪,杨先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坪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柯玉彪。被告杨先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柯玉彪诉被告杨先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玉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维新审 判 员  冉道军代理审判员  陈春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