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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益赫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朱先均、莫选美与刘章礼、刘星汝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先均,莫选美,刘章礼,刘星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益赫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朱先均。申请执行人莫选美。被执行人刘章礼。被执行人刘星汝。本院在执行朱先均、莫选美与刘章礼、刘星汝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3)益赫执字第7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卫恩审 判 员  吴连保代理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赵祥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