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1

案件名称

上海原石骑马俱乐部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方松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原石骑马俱乐部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方松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原石骑马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方松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主任。上诉人上海原石骑马俱乐部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35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约定的本地区仲裁委员会应属于上海仲裁委员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经审查,本院认为,涉案《协议书》虽然约定,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方可到本地区仲裁委员会裁决解决,但该仲裁条款因未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而属无效。又因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纠纷范畴,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涉案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励朝阳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