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二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志平、纪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志平,纪金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二初字第00059号原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湖滨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09950154-1。法定代表人:刘小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忠东,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志平,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老洲镇。被告:纪金凤,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老洲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桂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姚志平、纪金凤下落不明,本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中先审 判 员 李 腾人民陪审员 方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储 玉 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