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34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寿光市泉源经贸有限公司与王树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光市泉源经贸有限公司,王树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3469-3号申请执行人:寿光市泉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青,经理。被执行人:王树奎。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3日审结,该案(2014)寿民初字第32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现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树奎名下的位于昌乐县站前街181号10号楼03商铺(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昌乐县站前街181号9号楼22号商铺(潍乐房权昌乐县字第064444号)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峰山执行员 赵光华执行员 李汉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晋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