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定民初字第03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高某诉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高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03987号原告高某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高某某与高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明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亚军 来源: